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訴,1278,2017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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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文秉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謝文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關係無效事件,上訴人即被告謝文秉對於民國106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79,78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4捨5入)一、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部分:1,900元(105年公告土地現值)×1,935平方公尺×36/576(原告主張權利範圍)=229,781元。
二、門牌號碼新北市○○區○○00號建物:
因交易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
三、總額:
229,781元+1,650,000元=1,879,7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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