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訴,1307,2018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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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凱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於第一審訴訟擴張其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 萬4,9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4,165 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 萬1,296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 萬2,869 元;
又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1,247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1 萬6,795 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 萬4,4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另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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