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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50號
上 訴 人 鄭又穎
被上訴人 朱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按屋頂平台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其價額之計算方式為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
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系爭違建占用平台面積,再除以該公寓大廈登記樓層數(臺灣高等法院99年11月10日法律座談會審查意見參照)。
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拆除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0 樓房屋屋頂平臺之增建,並請求返還該部分之屋頂平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3 萬9478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309 元,上訴人全未繳納,應全額補繳。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附件: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地起訴時即105 年公告現值385911元/ ㎡×面積(21.92+13.26 )㎡÷層數7 = 0000000 元(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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