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訴,1368,2018030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王金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筱菁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

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594,7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32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