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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鐘金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紀宗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宗霖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7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106 年2 月14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
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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