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49號
原 告 蘇曉鈴(即陳碧秀之繼承人)
李佳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鎮宇
原 告 賴智雄
陳秀筠
朱原平
蘇卿國(即陳碧秀之繼承人)
蘇彩鳳(即陳碧秀之繼承人)
江能勇
陳憶銘
陳淑嬌
陳靜子
追加原告 江慧芬
李秋志
尤德興
尤阿吉
蘇怡如
上十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芝羽律師
陳宏彬律師
張克西律師
上列原告、追加原告與被告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等擴張暨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未據繳納超過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擴張暨減縮後合計為新臺幣(下同)陸佰玖拾萬壹仟零肆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玖仟肆佰零玖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陸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後,原告尚應補繳叁仟肆佰陸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與追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