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訴,1538,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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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38號
原 告 陳韻琪
兼訴訟代理 張寶玉 同上

被 告 寧夏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蔡莉莉為被告寧夏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寧夏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蔡莉莉,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7 年1 月8 日北市都建寓字第10730334400 號函在卷可稽。

惟當事人、管理委員會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迄今仍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開說明,應由本院裁定命蔡莉莉為被告寧夏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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