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訴,1597,20200324,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創藍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唯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易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10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憑。

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