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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凱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趙碧濤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碧濤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20,000 元(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 段000巷00號5 樓),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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