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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08號
原 告 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王明香
原 告 呂淑容
林長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陳瓊苓律師
被 告 郭慶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
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7 年度湖簡字第426 號確認界址事件所審理之兩造間土地界址位置為先決之問題,經於民國107 年3 月22日裁定命在前揭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事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調閱前揭事件卷宗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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