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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30號
原 告 周燕如
訴訟代理人 張子特律師
呂秋𧽚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范瑋峻律師
被 告 阮忠信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宜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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