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訴,1637,2017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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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3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梁麗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漢疑、蔡昆佑、林酩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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