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9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曾語蘋
被 告 盛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振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3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所受讓之金錢債權並未具體特定,及被告抗辯是否屬實,本院仍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提出受讓訴外人集力通國際有限公司對於被告之金錢債權之證明文件,並提出準備狀及繕本;
被告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提出答辯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