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訴,1776,20180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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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正義
張碧蘭
張鈺瑄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錢
李楠正
李鎮源
李宴仁
張李美月
李賢德
李賢明
李麗卿
李富吉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宥蓁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被上訴人尚有基於物上請求權而請求拆屋還地,是本件已非單純之租佃爭議事件,則上訴人提起上訴,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用,合先敘明。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零柒佰叁拾壹元【計算式:2,300元/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495.97平方公尺(被上訴人主張占用面積總和)=1,140,7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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