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訴,244,2018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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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凱旋大地第九期花園城堡百合區


法定代理人 陳順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文旭等29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第二項聲明為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查,原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則命上訴人給付已經屆期及至兩造就系爭電號電表向台電公司申請公共設施分攤用電之日起,按月給付被上訴人各39元,核此項主文其給付期間應屬未確定,自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期間有可能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計算式:39元×28人×12×10=131,040 元】。
又第3項聲明與第1項、2 項之利益應屬競和關係,是應徵裁判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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