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訴,357,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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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7號
原 告 張本瑜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詹育展
被 告 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紀元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許峻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3 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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