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訴,381,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1號
原 告 勁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新民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
被 告 VIEWTEC JAPAN CO., LTD.
法定代理人 松波登
訴訟代理人 許懷儷律師
廖郁晴律師
潘穩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1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再發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確認債權讓與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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