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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7號
原 告 林陳葉即劉金子
訴訟代理人 林芝羽律師
陳宏彬律師
張克西律師
被 告 蔡劉春
劉淑貞
王劉珠枝
劉珠芬
劉珠英
劉珠蕊
劉明凱
兼上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勝豐
被 告 劉建良
劉長壽
劉徐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26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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