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訴,612,2018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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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12號
原 告 文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勤
訴訟代理人 涂序光律師
楊嘉文律師
吳志勇律師
被 告 鍾思慈
訴訟代理人 葉蓉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4 月17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原告應確認被告是否已返還訴之聲明第三項所示汽車,並配合調整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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