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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國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湧成即林振義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肆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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