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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53號
原 告 普羅旺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順天
訴訟代理人 徐明新
原 告 吳宥叡(原姓名:吳鈿川)
李美貞
張祝麟
郭明杰
尹敏育
謝旻宜
秦雲傑
陳芳如
陳敬義
李裕禮
王蘭芝
王蘭珍
華碧玉
全體原告共
同訴訟代理
人 白宗弘律師
被 告 佳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枝雄
訴訟代理人 呂理國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陸仟捌佰叁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貳佰柒拾肆萬貳仟肆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原告僅繳納陸仟捌佰叁拾元,尚欠貳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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