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訴,909,2017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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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09號
上 訴 人 陳清容
兼訴訟代理人 許木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王清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陸萬玖仟陸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叁仟零貳拾玖元,如非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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