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訴更三,6,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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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三字第6號
原 告 謝諒獲(即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艾柯卡即Lee Iacocca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應補正事項欄」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三訴訟事件。

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七法院。

八年、月、日。」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4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

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

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

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對附表「被告欄」所示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等訴訟,附表所示被告均非屬本國人,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應依送達地之外國語言提出與訴狀內容相符之譯本;

且被告屬自然人者,是否有當事人能力或訴訟能力;

屬公司或其他組織者,其組織型態、是否合法設立、其法定代理人為何及是否經合法代理等,以及如何確定當事人之同一性,均不明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如附表「應補正事項欄」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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