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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3號
上 訴 人 九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興
被上訴人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詹德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1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裁定業於107 年9 月27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稽。
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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