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
原 告 李美華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林美倫律師
安玉婷律師
被 告 李明珠
李明秋
李誌翔
兼上開被告3人
訴訟代理人 李貴惠
被 告 李怡庭
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律師
複代理人 徐佩琪律師
被 告 李卓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一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177 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6 年1 月6 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因該院108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8號(原105 年度重上字第177 號案件,經最高法院廢棄後改分之案號)案件訴訟中和解終結,業經本院調閱前開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宗可稽。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士林家事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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