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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原 告 黃國元
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律師
複 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被 告 翁春英
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冠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4 月18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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