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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陳培坤
陳培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素美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80,411元【計算式:152,000 元(本件起訴時即民國105 年1 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821.68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468/10000 ×4 (本院判命被告移轉登記予原告之權利範圍)=23,380,4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7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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