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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原 告 張儀鎮
訴訟代理人 林立捷律師
被 告 張越富
參 加 人 施家棟
訴訟代理人 黃元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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