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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何金政
何振昆
被 上訴人 何振昌
何思緯
何玠蓁
何柏蓁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捌拾伍萬壹仟叁佰壹拾肆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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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 地 地 號 │面積(㎡)│即起訴時 │原告請求│訴訟標的價額│
│ │ │ │105 年1 月│移轉之權│ │
│ │ │ │公告現值 │利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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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 2529.06│ 2,400元 │ 2/5│ 2,427,8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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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 336.88│ 2,400元 │ 2/5│ 323,405元│
├──┼────────────────┼─────┼─────┼────┼──────┤
│ 3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 314.2│ 2,400元 │ 2/5│ 301,632元│
├──┼────────────────┼─────┼─────┼────┼──────┤
│ 4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 168.42│ 2,400元 │ 2/5│ 161,683元│
├──┼────────────────┼─────┼─────┼────┼──────┤
│ 5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 6221.05│ 2,400元 │ 2/5│ 5,972,2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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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 2049.41│ 2,400元 │ 2/15│ 655,8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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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 54.23│ 2,400元 │ 2/30│ 8,6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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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9,851,3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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