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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林慧敏
被上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玖拾壹萬捌仟玖佰玖拾貳元【計算式:188,848 (元/平方公尺)(即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79(平方公尺)(即占用土地面積)=14,918,9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壹萬肆仟玖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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