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原 告 謝正吉
謝麗美
許謝麗雲
謝寶琴
謝寶英
陳謝照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複 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楊明祥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吳明蒼律師
俞亦軒律師
林佳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220,600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624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81,136 元,尚應補繳114,48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表
┌──┬──────────────────┬──────┬────────┬─────┬───────┐
│編號│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土地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 訴訟標的價額 │
│ │ │(平方公尺)│(元/ 平方公尺)│ │(新臺幣:元)│
├──┼──────────────────┼──────┼────────┼─────┼───────┤
│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215 │ 33,200 │ 1/2 │ 3,569,000 │
├──┼──────────────────┼──────┼────────┼─────┼───────┤
│ 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309 │ 33,200 │ 1/2 │ 5,129,400 │
├──┼──────────────────┼──────┼────────┼─────┼───────┤
│ 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1099 │ 33,200 │ 1/2 │ 18,243,400 │
├──┼──────────────────┼──────┼────────┼─────┼───────┤
│ 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134 │ 33,200 │ 1/1 │ 4,448,800 │
├──┼──────────────────┼──────┼────────┼─────┼───────┤
│ 5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3 │ 33,200 │ 1/1 │ 99,600 │
├──┼──────────────────┼──────┼────────┼─────┼───────┤
│ 6 │臺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 │ 22 │ 33,200 │ 1/1 │ 730,400 │
├──┴──────────────────┴──────┴────────┴─────┼───────┤
│合 計│ 32,220,600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