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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鄭雅芬
被 上訴人 翁樸森
翁樸正
翁樸斌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柒萬陸仟伍佰壹拾肆元【計算式:492 《平方公尺;
即系爭土地面積》×89,300《元/平方公尺;
即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7 《即上訴人主張範圍》=6,276,5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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