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重訴,381,201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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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反 訴原 告 孫秀足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明珠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
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捌佰貳拾捌萬陸仟叁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陸萬零玖佰伍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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