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重訴,487,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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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7號
原 告 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宇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複 代 理人 謝秉儒律師
被 告 蔡騏旭
周森
周世峰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佩勳
被 告 蔡松茂
黃士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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