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國輝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重坤
駿衫礦業有限公司
兼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簡絲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0,3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