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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陳誠家
被上訴人 陳振家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柒拾參萬陸仟壹佰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玖仟柒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附表:
一、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1811平方公尺(面積)×12,700元(105 年公告土地現值)×691/1811(權利範圍)=8,775,700 元。
二、新北市○○○○00巷0號建物訴訟標的價額:
1,960,400 元(課稅現值)×1/1 (權利範圍)=1,960,400 元。
三、以上合計:10,736,100元(8,775,700 元+1,960,400 元=10,736,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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