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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81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 人 江光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福地、林金珠間聲明異議(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本院106 年度事聲字第8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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