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亡,1,201711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胡延年
代 理 人 陳俊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袁海南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袁海南(男,民國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設籍臺北市○○區○○路○○○○○號三樓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一00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袁海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袁海南出生於民國7 年11月17日,如仍生存,現年已逾80歲,嗣於97年8 月29日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3 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准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於97年8 月29日失蹤,失蹤時已滿80歲,迄今生死不明已逾9 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

再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後,亦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綜上,堪信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法文所定期間,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

四、次查,失蹤人袁海南自97年8 月29日起失蹤,至100 年8 月29日失蹤已滿3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正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提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