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亡,12,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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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吳天順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吳天順(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臺北市○○區○○街○○○號三樓之一臺北市大

同區戶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一00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十二時
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吳天順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吳天順出生於民國○年○月○日,如仍生存,現年已逾80歲,惟其於97年11月17日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3 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准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為滿80歲以上之人,於97年11月17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 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
再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後,亦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臺灣之星、亞太固網、速博、亞太行動、臺灣固網、中華電信、遠傳、臺灣大哥大等行動電話申登資料查詢結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06 年4 月17日北市警同分防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內政部移民署106 年4 月17日移署資字第1060041338號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06 年4 月17日領一字第1065108909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6 年4 月18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630489700 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6 年4 月17日新北殯館字第1063682887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6 年4 月14日北市社工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6 年4 月21日新北社助字第1060701640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 年4 月14日輔養字第1060031891號函、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106 年5 月10日國人勤務字第1060007438號函等附卷可證。
綜上,堪信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法文所定期間,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
四、次查,失蹤人吳天順自97年11月17日起失蹤,至100 年11月17日失蹤已滿3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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