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亡,17,2017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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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牛文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31日以104 年度亡字第33號宣告聲請人牛文中(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3 年9 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牛文中於民國96年3 月間離家後,多年未與家人聯絡,家人誤以為聲請人失蹤,乃向鈞院聲請死亡宣告,經鈞院於105 年3 月31日以104 年度亡字第33號裁定,宣告聲請人於103 年9 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

惟聲請人目前確仍生存,爰聲請撤銷上開死亡宣告等語。

二、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者,得聲請撤銷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不過推定其何時死亡,既稱推定,自得以反證推翻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1732號判例、67年度第14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經查:㈠聲請人前因失蹤滿7 年,經其姐牛呂聽雪聲請死亡宣告,本院於105 年3 月31日以104 年度亡字第33號裁定宣告聲請人於103 年9 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該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堪信為真。

㈡聲請人雖經宣告死亡,惟聲請人已於106 年2 月1 日入境返臺,此有本院依職權於106 年5 月2 日調得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1 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對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及護照無誤,復據證人即聲請人之姊牛呂聽雪到庭證稱:本件到庭之聲請人確係伊弟弟牛文中,伊對本件聲請無意見等語明確(見本院106 年5 月3 日筆錄),堪認聲請人目前確仍生存。

㈢綜上,聲請人雖受宣告死亡之裁定確定,惟其目前既仍生存,依前揭法文及說明,本院104 年度亡字第33號宣告聲請人於103 年9 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即與事實不符。

從而,聲請人請求撤銷該死亡宣告之裁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9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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