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亡,27,2017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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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曾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蘇蘭香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親蘇蘭香於民國○○年○○月○○○日失蹤,迄今音訊不明,失蹤已逾法定期間,爰聲請對蘇蘭香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惟所謂失蹤,係指離去其住所或居所,經過一定年限,生死不明者。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蘇蘭香於87年12月14日失蹤,至今音訊不明云云,雖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且經本院查詢後,亦確實查無蘇蘭香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此有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內政部移民署、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等機關函文、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等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5、16、19、23-24 、27-28 、97-98 、73頁),並據臺北榮民總醫院函覆蘇蘭香雖經診斷直腸癌,而於87年12月5 日住院,及於同年月10日接受手術治療,但於同年月14日不假外出等語(見本院卷第101 頁)。

然查,蘇蘭香前因偽造文書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多次通緝,直至101 年10月22日始因追訴權時效完成而撤銷通緝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1 頁),可見蘇蘭香於101 年10月22日撤銷通緝前,應係為避免受刑事追訴處罰而刻意逃匿,雖行蹤不明,卻無法遽認為生死不明,難認有失蹤之事實。

又縱認蘇蘭香於101 年10月22日撤銷通緝後失蹤,惟失蹤期間至今既未滿7 年之法定期間,參照上揭法文規定,自不得對其為死亡之宣告。

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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