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亡,8,2017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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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蔡立成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蔡立成(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街00號3 樓之1 即臺北市

大同區戶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1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蔡立成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蔡立成失蹤前原設籍臺北市○○區○○○路000 號2 樓,於民國98年6 月9 日因無居住事實,由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逕為住址變更登記為臺北市○○區○○街00號3 樓之1 (即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且於98年6 月10日即因行方不明遭列為失蹤人口,經鈞院以106年度亡字第8 號裁定准對其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聲請宣告失蹤人蔡立成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蔡立成前於98年6 月10日失蹤,迄今仍生死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
另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後,仍查無失蹤人現尚生存之事證,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 年10月24日北市警同分防字第10633861400 號函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在卷可憑,堪認失蹤人於98年6 月10日即已失蹤,迄今已屆滿法定期間,故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對失蹤人蔡立成為死亡之宣告。
三、次查,蔡立成係於98年6 月10日失蹤,失蹤首日仍未滿80歲,應無民法第8條第2項關於失蹤期間滿3 年即得為死亡宣告規定之適用,應仍適用同條第1項所定之失蹤期間7 年,則其迄至105 年6 月10日失蹤已滿7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裁定宣告其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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