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保險,6,2019031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6號
上 訴 人 莊麗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莊麗卿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捌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陸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