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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21號
再審原告 陳怡蕾
再審被告 陳怡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11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72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30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1138號裁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8226元,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0月23日送達,惟再審原告迄今逾期尚未補正,有卷附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可憑(見本院卷第32、37至第41頁),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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