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再更一,2,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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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更一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黃志中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再審被告 李雷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雷傑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2 年5 月31日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9394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
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本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債務人仍得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
前項支付命令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10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2項及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該再審之訴,既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自應依原訴訟事件之標準按訴訟標的計算訴訟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參照),則依確定支付命令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應徵再審之訴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 元,扣除再審原告前繳裁判費5 萬500 元外,尚應補繳9 萬3,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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