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陳彥吉
相 對 人 麟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寅東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調解方案關於「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⑴零用金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肆元⑵民國一0六年五月份工資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捌拾伍元⑶加班費(民國一0六年四月份及五月份)新臺幣壹萬元⑷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及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
上開金額合計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叁拾肆元,資方於民國一0六年九月三日前以匯款方式給付,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中。」
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06 年8 月3 日調解成立。
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⑴零用金新台幣(下同)1,274 元、⑵106 年5 月份工資43,385元、⑶加班費(106 年4 月份及5 月份)1 萬元、⑷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及國定假日出勤工資22,875元。
上開金額合計77,534元,相對人於106 年9 月3日前以匯款方式給付,逕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中。
惟相對人迄今仍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兩造並於106 年8 月3日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而相對人迄今並未履行義務一事,亦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或通知紀錄表為證,應足認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