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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許秀萍
相 對 人 樸樸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郎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一、勞、資雙方同意以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陸佰壹拾陸元和解,雙方並同意於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終止僱傭關係。
二、上述款項勞資雙方同意以分期付款方式處理,資方每期給付勞方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參拾陸元,自一○六年五月二十日開始給付,每個月為一期,分六期給付,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
資方應將款項匯入勞方原薪轉帳戶內」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勞資爭議事件,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於民國106年5月2日調解成立,並於同年月5日以高市勞關字第10633972900號函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2條辦理,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43,616 元,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方案第2項,於106 年5月20日給付勞方第一期款新臺幣23,936元,應視同全部到期,爰依法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等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於106 年5 月2 日調解成立,而相對人屆期均未履行等情,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在卷可憑,自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上開調解結果成立內容為由,聲請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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