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勞執,7,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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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盧佳欣
相 對 人 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資方同意給付勞方盧佳欣、曹玉宜、林麗華、陳怡君如附表所示之金額」,關於聲請人盧佳欣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於民國106 年3 月21日調解成立,並於同年月22日以北市勞動字第10632011000 號函准於強制執行,相對人同意聲請人給付其附表所示之金額,爰依法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資遣費等勞資爭議,業經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於106 年3 月21日調解成立,有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自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上開調解結果成立內容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為由聲請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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