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勞訴,104,201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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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原 告 俞淑貞
被 告 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姜宗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11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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