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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3號
原 告 張瑋鑫
訴訟代理人 魏志霖律師
複代理人 林子陽律師
被 告 翼將.達其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31日下午3時10分行言詞辯論庭,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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